1、新能源及產業政策推動有待重視
連云港市一直以來本著“工業立市、產業強市”的理念,不僅實現了產業鏈現代化,特色服務業體系,還實現了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構建現代化工業體系以及現代高效農業體系。成為長三角地區生產力優化布局和產業鏈延伸的重要承接地,盛虹煉化、衛星石化等重大項目落地,傳統產業的升級后,新能源產業,不僅要使用新材料,還使用了新戰略。新能源產業2021年才列入政府工作報告的重點工作中。部分縣區政府及部門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現狀、特點、問題以及前景等缺乏深入研究,在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缺乏前瞻性。對新能源產業的認識始終停留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開發利用的角度,集中式光伏發電和陸上風電項目需要大量項目建設用地,項目建成后對當地稅收貢獻不大,土地的投資強度小,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對新能源開發利用熱情不高。加之部分新能源裝備組裝企業,跟隨著地區新能源資源分布遷移,屬于候鳥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動力不足。造成很多縣區政府對新能源產業發展持觀望態度。多數新能源制造企業發展依賴于高技術的更新換代和科技創新等驅動力推動,投資回報較慢,項目初期投入資金也不大、產業規模較小。例如,1999年,日出東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誕生,創立資金僅為20萬元。部分地方政府對于產業招引和投入,一味追求“大”,產業規模大,投資資金大,對新能源產業發展扶持缺乏重視。
2、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有待完善
連云港市整個新能源產業布局分散,沒有已在規劃內的新能源產業園缺乏產業政策引導,產業鏈結構不合理。從光伏產業來看,光伏制造產業主要分布在東海縣和贛榆區,東海縣硅原料豐富,主要以光伏制造業上游的硅材料和硅片等產品生產為住,贛榆區主要以電池、組件等產品生產為主,整個硅晶光伏的產業鏈分布在連云港的西部和北部,在產業發展上難以形成發展合力,規劃上顯得生產結構不合理。光電產品大部分為硅晶切片、光伏電池、光伏組件等,缺少光伏玻璃、EVA膠膜等輔材的相關生產企業。風電產業主要布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但是中復聯眾主要以生產海上風電的大葉片為主,國電聯合動力以陸上風電的整機制造為主,風葉制造也有涉獵,企業間產品錯位發展,在產業鏈中缺乏承接,難以形成產業發展合力。在風電裝備制造產業鏈條中缺少齒輪箱、發電機、軸承、變流器生產等重要設備生產企業。整體來看,連云港市對于新能源產業發展缺乏統籌謀劃,缺少新能源的產業集群。產業園區多以工業園區、高耗能的制造項目居多,沒有專門的新能源產業園區,從市級層面缺乏有效的規劃布局和相關產業的政策引導,沒有根據各縣區資源特點合理分布產業集群,不同地方的園區按照各自的利益訴求,未加論證研究引進新能源企業,很大程度上會出現同質化競爭,影響了全市新能源的產業有序發展。
3、新能源產業招商政策有待嚴謹
部分地方政府對新能源產業認識停留表面缺乏深度,對企業和項目招引存在以下問題。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對新能源項目和企業招引缺乏針對性。在城市產業發展轉型期,為完成上級政府招商引資的考核要求,很多地方政府缺乏統籌思想和長遠眼光,對新能源產業認識不足,缺乏系統的調研分析,對地方新能源產業現狀不了解,對新能源產業和產業鏈構成以及存在短板缺乏認識,難以針對地區新能源產業鏈缺失的環節進行補鏈,缺乏對產業鏈條中的短板項目和企業進行針對性的招引。另一方面,產業政策和政令實施嚴肅性不夠。縣區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往往和主要領決定有直接關系,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長時間的培育,需要創新研究成果的轉換,更需要政府扶持政策行之有效的貫徹。部分地方領導調換頻率較高,往往會出現政策前后變動大的情況,上一任領導制定的扶持政策不符合現任領導的發展理念,就會調整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地方政府制定和履行政策時需要嚴謹和嚴肅。不能因為領導干部的更替而影響政策制定和實施,要某一產業做大做強,產業扶持政策必須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4、政府服務體系及相關政策有待加強
地方政府服務體系的建設直接影響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首先,地方政府需要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突出服務企業的意識,采用了放管結合的管理手段。還創建了簡單的放管結合的管理模式。在經濟發展條件不吸引企業的情況下,營造好優質的政府服務環境,吸引新能源企業到連云港投資。另一方,人才缺失的文也限制連云港市新能源產業向快向好發展。在對中復聯眾、太平洋石英、晶海洋等新能源企業調研時了解到,中高端人才等缺乏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連云港市受地域、綜合教育資源等因素影響,高層次人才關心的收入、子女教育等問題較北上廣等城市相比差距很大,研發型的新能源企業亟需引進高端復合型人才。企業希望強化政府品牌效應,助力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希望政府在高層次人才培育、引進及住房安置、醫療、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配套軟環境上給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和引進補貼力度。
5、政府引資補貼政策有待健全
新能源產業由于涉及到許多新技術、設施以及資源,因此,離不開巨額資金的支持。新能源作為新興產業,研發時間長、開發費用過高、投資回報不夠快等特點,導致投資風險進一步提高。社會資本等基于“十三五”政策不明朗的實際情況,對投資連云港新能源產業熱情不足。從產業裝備制造等情況來看,投入資金多為企業自有或企業融資,社會資本介入少。從能源開發企業角度來看,由于“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提出前,新能源相關政策不明朗,企業融資難,再涉及到土地補償等相關問題,讓很多光伏項目無疾而終,光伏開發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危險,銀行端對新能源企業也往往避而遠之,如此循環,產業無法等到技術上的升級提升,開發項目進展緩慢,整個產業失去新興產業應有之活力。地方政府針對與新能源產業的直接扶持政策略有缺失。多數以科技創新等項目獲得工信部門和科技部門的相關技術獎勵。直接補貼更多體現在新能源的電價補貼上,“十二五”期間,國家的電價補貼刺激了光伏、風電的迅猛發展;進入“十三五”之后,補貼力度逐年減少。以財政部、發改委、能源局等為主的國家部門連續發布好管理辦法明確削減或取消新能源的相關電價補貼。截止2021年,國家對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工商業分布式等項目給予的補貼優惠政策將全部取消。多數地方政府未對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實施專門電價補貼。因此,地方需要根據行業和地方經濟實際情況,給予融資、貸款等政策傾斜,吸引產業落地。(作者:田雨鑫)

圖3.2 光伏電價政策變遷

圖3.3 風電項目補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