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地經濟是指打破區劃限制,以最新國務院批準的各類開發區為主要載體,在平等協商、自愿合作的基礎上,以生產要素的互補和高效利用為直接目的,在特定區域合作建設開發各種產業園區,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合作和協調機制,實現互利共贏的區域經濟發展模式。
在我國,通常會依托園區或特定區域發展“飛地經濟”,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國家政府主導共建模式
由國家之間簽署政府協議,經濟較發達國家采用外商直接投資等模式,將加工制造業等向其他國家轉移。例如,中國和新加坡兩國政府簽署協議,共建蘇州工業園。園區主導產業以外資加工為主,在管理模式上有選擇地借鑒新加坡經濟發展和公共管理方面的經驗。隨著我國制造業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也在積極尋求海外合作,共建具備資源優勢和成本優勢的“飛地”。比如,我國與白俄羅斯共建中白工業園,實現雙方投資從產業環節合作變為產業鏈條合作。
地方政府主導共建模式
由地方政府展開合作,推動產業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不發達地區轉移。通常是由雙方政府聯合成立投資公司,按市場化開發管理,稅費由兩地協商共享。地方政府聯合共建可分為省內合作和跨省合作兩種模式。如,廣東省中山市與河源市以省內合作模式共建工業園區,兩市采用“聯手建設產業轉移園區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成立園區管委會,稅收留成部分五五分成。

園區主導建設模式
根據園區與飛入地的關系,可分為直營式、兼并式、合作式三種形式。直營式是指園區通過“飛地”擴大規劃面積。“飛地”享受原有的稅收優惠和政策支持。如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在閔行區擴建浦江高科技園等。兼并式是指發展狀況良好的園區兼并整合經營不善的園區,采用托管的方式,擴展發展空間。如余姚經開區異地整合濱海產業園、遠東工業新城等。合作式是指園區與“飛入地”政府進行協商合作,由發展狀況較好的園區將管理經驗輸出,“飛入地”政府以土地價格入股等方式參與園區的具體運作。如武漢江漢經開區江北民營科技園與東西湖區合作共建高橋園等。
企業主導建設模式
一是龍頭企業牽頭建設。由企業在其他地區建立較大規模的生產基地,并按照當地慣例建設開發管理,帶動“飛入地”的經濟發展。二是企業之間合作共建。處于產業鏈不同環節的企業,通過資源優勢互補,合作建設“飛地”。例如,寧波中策動力機電集團與華人財團李氏機構合作,在尼日利亞建設中策工業園區。由寧波中策在園區建設電力設備制造廠、修造船廠、水泥建材廠等。同時,積極將國內合作伙伴引入園區,在非洲修建空調制造廠等,推動優勢產能向海外轉移。
實施“飛地經濟”,不僅是未來發展方向,更是全國增強區域發展的協同性、拓展區域發展新空間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是“放”,放開行政區劃限制,由經濟發達地區與周邊省區共建工業合作園區,全面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二是“擴”,擴大國際影響力,加強與“一帶一路”國家的國際產能合作,通過跨國兼并收購、共建產業園區、開拓海外生產基地等方式積極“走出去”。三是“聚”,推動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加強合作,由龍頭企業牽頭,設立海外生產基地、建設園區等,形成以大帶小、產業配套的格局。
飛地經濟有哪些共性條件呢?
無論何種階段何種類型,飛地經濟的形成都有一定的共性條件。
1、兩地之間有明顯的成本差,如土地要素、政策要素、創新要素等有明顯的差別;或在市場環境上有較大差異等;
2、兩地之間地緣關系較近(此前也有跨多區域建「飛地」的案例,如義烏到北京建飛地,企業根本沒有遷移的想法,而北京的資源要素也難以導入義烏,最終項目失敗),但并非絕對;
3、順應政策環境和發展時機,國家總體規劃已經劃定了每個區域的功能和產業發展類別,飛地是其中重要的“調和劑”。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飛地的形成應該是一個淡化行政區域的過程,產業飛地的規劃和推動都在政府,但長遠發展還是靠企業,如何平衡這兩者間的關系,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