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提前批申報工作各地正在緊鑼密鼓的進行,但隨著專項債券規模的增長,各地區償還債務壓力也在逐步增大,據統計,2024年新增專項債券即將達到償債高峰,政府債權債務管理面臨挑戰增加,以“借、用、管、還”為四大抓手,從項目申報、資金投向、風險管控、償債責任等方面出實招、求實效,充分發揮專項債券補短板、惠民生、穩投資、促發展的作用。
文章參考招商銀行專項債服務《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借用管還”政策淺析》,本篇文章對部分政策和信息進行了最新更新和補充修正。
一、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
二、新預算法發布,開“地方債”前門
三、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四、切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
五、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
六、發行利率市場化定價
七、可采取多種還本方式,匹配項目建設
八、適當擴大專項債券支持領域
九、優先支持重大項目和在建項目
十、專項債券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
十一、項目申報所需條件
十二、加快推進專項債券項目庫公開
十三、積極推進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
十四、走向海外,境外債創新舉債機制
十五、及時報送和披露債券、項目相關信息
一、嚴格新增專項債券使用負面清單
二、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嚴格對應
三、專項債券資金專款專用
四、可先行調度庫款加快項目建設
五、及時撥付專項債券資金,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六、專項債券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行業
七、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支持
八、政策性金融工具搭橋專項債券項目資本金
一、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債務風險負總責
二、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
三、健全終身問責、倒查責任機制
四、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五、加強政府性債務風險監測
六、加強日常管理,切實防止資金閑置
七、強化對應資產管理,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
八、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
十、確需進行資金用途調整要嚴格履行程序
十一、全面推廣穿透式監測
十二、加強專項債資金審計監督,嚴改問責
十三、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資金使用效益
十四、加強地方人大審查及監督
十五、重大事項及時公開,定期通報
十六、存續期按月度、按季度報送發行安排
一、自發自還試點開啟新階段
二、省級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三、償債來源為項目自身收入
四、土地出讓收入償債限制
五、多種本金償還形式,平滑償債壓力
六、對配套融資項目實現分賬管理
一、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
2014-09-21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
二、新預算法發布,開“地方債”前門
2014-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2021-04-13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
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確定機制,一般債務限額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相匹配,專項債務限額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及項目收益相匹配。完善專項債券管理機制,專項債券必須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建立健全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機制,實現融資規模與項目收益相平衡,專項債券期限要與項目期限相匹配,專項債券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保障專項債券到期本息償付。
四、切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
2015-12-21 《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
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對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由國務院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執行中,如出現下列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當經濟下行壓力大、需要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時,適當擴大當年新增債務限額;當經濟形勢好轉、需要實施穩健財政政策或適度從緊財政政策時,適當削減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在上年債務限額基礎上合理調減限額。
2022-09-05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政策例行吹風會
根據現行的政策規定,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由國務院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專項債務結存限額,就是專項債務余額小于限額的部分,主要是各地為控制債務風險水平,通過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安排財政資金償還到期專項債券,減少專項債務余額,相應形成的限額空間。
五、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
2020-11-04 《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
地方債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后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許在同一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六、發行利率市場化定價
2019-06-10 《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程度。堅持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化發行,進一步減少行政干預和窗口指導,不得通過財政存款和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等手段變相干預債券發行定價,促進債券發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七、可采取多種還本方式,匹配項目建設
2020-11-04 《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
允許地方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后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許在同一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八、適當擴大專項債券支持領域
2022-08-30 《2022年上半年中國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報告》
擴大專項債券優先支持范圍。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研究合理擴大專項債券使用范圍,在現有交通基礎設施、能源、生態環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領域基礎上,明確將新能源、新基建領域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助力新興產業發展。
2022-09-23 《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
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并擴大支持范圍。在前期確定的交通基礎設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領域基礎上,適當擴大專項債券支持領域,優先考慮將新型基礎設施、新能源項目等納入支持范圍。
九、優先支持重大項目和在建項目
2022-07-14 2022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
重大項目優先支持。要求各地將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的重點項目,堅決不“撒胡椒面”。
2022-09-07 國務院常務會議
會議指出,基礎設施等事關發展和民生,投資空間大,要繼續用好專項債補短板。會議決定,依法盤活地方2019年以來結存的5000多億元專項債限額,70%各地留用,30%中央財政統籌分配并向成熟項目多的地區傾斜。各地要在10月底前發行完畢,優先支持在建項目,年內形成更多實物工作量。
十、專項債券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
2022-10-28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2023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2〕873號)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
通用禁止: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房地產等其他項目
高風險地區禁止:城市軌道交通;除衛生健康、教育、養老托育以外的其他社會事業;除供排水、供熱、供氣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除公共服務信息化以外的其他新型基礎設施項目;棚戶區改造新開工項目
十一、項目申報所需條件
2022-10-28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2023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2〕873號)
申報項目必須符合投向領域有關規定;
申報項目應當屬于政府主導、經濟社會效益明顯、早晚要干的投資項目;
申報項目必須成熟可行;
申報項目必須滿足項目收益和風險管理要求;
允許此前我委篩選未通過的項目完善相關條件后再次報送;
繼續支持2022年專項債券準備項目清單中的項目;
除因所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級上升為高風險而進入禁止類項目清單的項目外,均可申報2023年專項債券資金需求。
對于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總投資和專項債券總需求等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項目,我委將繼續納入2023年準備項目清單。
此外,對于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項目中因額度限制無法獲得支持的項目,符合專項債券項目條件的可申請報送。
十二、加快推進專項債券項目庫公開
2019-06-10 《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推進債券項目公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力度,依托全國統一的集中信息公開平臺,加快推進專項債券項目庫公開,全面詳細公開專項債券項目信息,對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的項目以及將專項債券作為資本金的項目要單獨公開,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授信風險評估,讓信息“多跑路”、金融機構“少跑腿”。進一步發揮主承銷商作用,不斷加強專項債券信息公開和持續監管工作。出現更換項目單位等重大事項的,應當第一時間告知債權人。金融機構加強專項債券項目信息應用,按照商業化原則自主決策,及時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需要補充信息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給予配合。
2020-09-30 《安徽省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庫管理暫行辦法》(皖財債〔2020〕1133號)
專項債券項目庫,是財政部門為規范專項債券管理而建立的,用于儲備、管理專項債券項目的項目管理系統。未納入專項債券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不得發行專項債券。
專項債券項目庫按照管理需要和項目實施階段分為基礎庫、儲備庫、發行庫、存續庫。
2021-03-28 《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川財規〔2021〕6號)
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項目庫管理、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債券發行、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監督與績效等方面內容。
專項債券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庫分為儲備庫、備選庫、執行庫三級子庫。
十三、積極推進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
2020-12-31 《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柜臺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49號)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地方債項目收益、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特點、柜臺市場需求等,科學合理確定地方債柜臺發行的品種、期限、頻次和規模。
十四、走向海外,境外債創新舉債機制
2020-10-18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
行先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機制:授權深圳在國家核定地方債額度內自主發行。創新地方政府舉債機制,允許深圳到境外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
2021-09-05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
在合作區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投資貿易中使用人民幣。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創新發展財富管理、債券市場、融資租賃等現代金融業。
2022-10-30 《關于支持深圳探索創新財政政策體系與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財預〔2022〕139號)
支持深圳繼續赴境外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十五、及時報送和披露債券、項目相關信息
2017-02-20《關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7〕59號)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于每次發行前5個工作日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網站披露當期債券基本信息、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不遲于全年首次發行前5個工作日,披露債券發行兌付相關制度辦法、本地區中長經濟規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等信息。
2020-12-09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債券基本信息、本地區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債券信用評級報告等。專項債券還應當全面詳細公開項目信息、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一、嚴格新增專項債券使用負面清單
2020-07-27 《關于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 號)
嚴格新增專項債券使用負面清單。嚴禁將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置換存量債務,決不允許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嚴禁用于發放工資、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等,嚴禁用于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企業補貼等。同時,堅持不安排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不安排房地產相關項目。
2022-10-28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2023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2〕873號)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
通用禁止: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房地產等其他項目
高風險地區禁止:城市軌道交通;除衛生健康、教育、養老托育以外的其他社會事業;除供排水、供熱、供氣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除公共服務信息化以外的其他新型基礎設施項目;棚戶區改造新開工項目
二、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嚴格對應
2018-03-27 《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34號)
加快實現地方政府債券管理與項目嚴格對應。堅持以健全市場約束機制為導向,依法規范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嚴格遵循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的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必須一律與公益性建設項目對應,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時均要將債券資金安排明確到具體項目。
三、專項債券資金專款專用
2015-01-2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
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原則上按有關規定繼續專款專用。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
2018-10-18 《關于深圳市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債券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債券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商業銀行開立獨立于日常經營賬戶的債券資金管理專用賬戶,用于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及劃轉。同一個項目單位發行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項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應分別設立獨立的債券資金專戶。臨時閑置的債券募集資金,只能用于辦理專戶內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保本型理財等流動性好、風險低的保本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應及時歸集到專戶內,并按約定的方式定期披露有關情況。
四、可先行調度庫款加快項目建設
2019-06-10 《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對預算擬安排新增專項債券的項目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債券發行后及時回補。
2019-12-17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
擬關于歸墊資金的賬務處理: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權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時,按照歸墊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五、及時撥付專項債券資金,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2022-07-14 2022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
下半年,我們的重點工作,一是繼續做好對地方的工作指導,督促各地做好專項債券發行收尾工作。二是督促地方及時撥付專項債券資金,壓實項目單位責任,推動專項債券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六、專項債券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行業
2022-10-28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2023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2〕873號)
鐵路;收費公路;干線和東部地區支線機場;內河航電樞紐和港口;城市停車場;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煤炭儲備設施;城鄉電網;新能源項目;水利;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供排水;國家級產業園區基礎設施。
七、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支持
2019-06-10《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對于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項目,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以項目貸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鼓勵保險機構為符合標準的中長期限專項債券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允許項目單位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支持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
2022-07-14 2022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
財政部門積極引導項目單位與商業銀行對接,對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后收益仍有剩余的項目,項目單位可根據剩余專項收入情況申請市場化配套融資。
八、政策性金融工具搭橋專項債券項目資本金
2022-07-10 國務院常務會議
會議決定,運用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等籌資3000億元,用于補充包括新型基礎設施在內的重大項目資本金、但不超過全部資本金的50%,或為專項債項目資本金搭橋。
2022-11-16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11月份新聞發布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孟瑋透露,目前,7399億元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資金已全部投放完畢,正在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一、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債務風險負總責
2022-06-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2〕20號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堅持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債務風險負總責,省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各負其責。落實省級政府責任,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壓實市縣主體責任,通過增收節支、變現資產等方式化解債務風險,切實降低市縣償債負擔,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機制,一般債務限額應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相匹配,專項債務限額應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及項目收益等相匹配,促進融資規模與項目收益相平衡,完善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和違規使用專項債券處理處罰機制。
二、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
2016-10-2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辦函〔2016〕88號)
財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定期評估各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并作出預警,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做好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及時實施風險評估和預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三、健全終身問責、倒查責任機制
2014-09-21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018-07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出臺《政府違法違規舉債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辦法(試行)》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舉債擔保融資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進行責任倒查,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嚴肅問責追究。
責任追究的對象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針對以單位集體名義研究決定的事項,根據具體情形問責到人。
對違法違規舉債責任追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并記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完善問責“閉環”,最大限度發揮問責的綜合效應。
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2021-04-13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作為重要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妥善處置和化解隱性債務存量。完善常態化監控機制,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決不允許新增隱性債務上新項目、鋪新攤子。強化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向企事業單位撥款機制,嚴禁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形式增加隱性債務。嚴禁地方政府通過金融機構違規融資或變相舉債。金融機構要審慎合規經營,盡職調查、嚴格把關,嚴禁要求或接受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門出具擔保性質文件或者簽署擔保性質協議。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對失去清償能力的要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鼓勵債務人、債權人協商處置存量債務,切實防范惡意逃廢債,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加強督查審計問責,嚴格落實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制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
五、加強政府性債務風險監測
2016-10-27 《地方政府債務性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
明確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重申地方政府責任范圍,明確各類政府性債務處置原則;將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分為四個等級進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六、加強日常管理,切實防止資金閑置
2021-12-07 《財政部關于建立違規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處理處罰機制的通知》(財預〔2021〕175號)
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日常調度和管理,切實防止資金閑置。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理和制度規定,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嚴肅處理,做到發現一起,問責一起。涉嫌違紀的,按職責權限和規定程序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七、強化對應資產管理,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
2017-06-02 《財政部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同步組織建立專項債券對應資產的統計報告制度,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同步組織建立專項債券對應資產的統計報告制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等加強專項債券項目對應資產管理,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八、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
2018-03-27 《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34號)
建立健全“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政府債務資金績效管理機制,推進實施地方政府債務項目滾動管建和績效管理,加強債務資金使用和對應項目實施情況監控;要優先保障在建工程項目建設,提高債務資金使用績效。
2021-06-10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預〔2021〕61號)
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以專項債券支持項目為對象,通過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應用等環節,推動提升債券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過程。
九、鼓勵各地建立政府償債備付金制度
2021-04-13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
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當嚴格落實償債資金來源,科學測算評估預期償債收入,合理制定償債計劃,并在中期財政規劃中如實反映。鼓勵地方結合項目償債收入情況,建立政府償債備付金制度。此后,部分地方結合實際,也提出要建立政府償債備付金制度。
2022-10-30 《關于支持深圳探索創新財政政策體系與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財預〔2022〕139號)
探索建立政府償債備付金制度,防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兌付風險。
十、確需進行資金用途調整要嚴格履行程序
2021-09-08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財預〔2021〕110號)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后調整等行為。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梳理專項債項目實施情況,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調整方案,10月底前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備案,按照要求公開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十一、全面推廣穿透式監測
2021-06-10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預〔2021〕61號)
財政部門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管,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專項債券項目建設運營等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及時糾偏糾錯。
2022-04-12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政策例行吹風會
全面推廣穿透式監測。去年以來,財政部印發文件要求各地全面推廣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并在局部地區試點。目前,我們正在加緊工作,預計今年7月底能夠實現穿透式監測全覆蓋,主要是通過信息化手段,穿透了解項目單位建設運營情況,重點掌握債務資金從國庫撥付到項目單位以后的情況,及時掌握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夯實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基礎。
十二、加強專項債資金審計監督,嚴改問責
2021-11-24 國務院常務會議
堅決制止資金擠占挪用、違規撥付、長期閑置,加強專項債資金審計監督和全面核查,發現問題必須嚴肅整改、嚴格問責,并實行收回閑置資金、扣減新增限額、通報負面典型等措施予以處罰。
十三、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資金使用效益
2021-03-28 《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川財規〔2021〕6號)
限額管理:專項債券實行限額管理,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務限額。
分級負責:專項債券管理實行分級負責,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承擔歸口管理責任;具體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承擔直接責任。
管理內容: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項目庫管理、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債券發行、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監督與績效等方面內容。
2022-04-12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政策例行吹風會
2021年以來,財政部不斷規范專項債券資金管理,指導地方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聚焦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板領域,重點支持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帶動效應強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對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十四五”規劃綱要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同時,加強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管理,嚴禁將專項債券用于各類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各類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此外,強化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開展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
十四、加強地方人大審查及監督
2021-08 《關于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意見》
加強地方人大對地方債務的監督審查,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的審核監督,增加對地方政府債務率等指標的披露。
十五、重大事項及時公開,定期通報
2021-01-14 《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管理辦法》(財預〔2021〕5號)
地方財政部門應在公開平臺相應欄目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項目、還本付息、重大事項、存續期管理,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財政狀況等相關信息。政府債務中心應當建立評估和通報制度,定期通報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地方政府債務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
十六、存續期按月度、按季度報送發行安排
2020-11-04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月地方債發行計劃,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
還
一、自發自還試點開啟新階段
2014-05-19 《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財庫[2014]57號)
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
二、省級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2019-06-10 《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省級政府對專項債券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的項目,項目收入實行分賬管理,項目單位依法對市場化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2020-12-09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組織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
三、償債來源為項目自身收入
2016-11-09 《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5號)
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
2020-12-09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
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維護政府信譽。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跟蹤管理,嚴格落實項目收益與融資規模相平衡的有關要求,保障債券還本付息,防范專項債券償付風險。
四、土地出讓收入償債限制
2020-09-23 《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
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
嚴禁以已有明確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允許將已收儲土地的出讓收入,繼續通過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償還因收儲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并作為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計算核定。
五、多種本金償還形式,平滑償債壓力
2018-03-27 《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34號)
完善地方政府債券本金償還機制。將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和促進政府債券資金集約使用有機結合,既要根據公益性項目建設進展合理確定發債規模和期限,又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創新地方政府債券本金償還機制。在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時可以約定到期償還、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償還條款,避免償債資金閑置,防范資金挪用風險。
2019-06-10 《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完善專項債券本金償還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方式基礎上,鼓勵專項債券發行時采取本金分期償還方式,既確保分期項目收益用于償債,又平滑債券存續期內償債壓力。
六、對配套融資項目實現分賬管理
2019-06-10 《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的項目,項目收入實行分賬管理。
項目單位依法對市場化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在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將市場化融資資金以及項目對應可用于償還市場化融資的專項收入,及時足額歸集至監管賬戶,保障市場化融資到期償付。
2022-09-23 《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
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引導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專項債券項目建設主體提供配套融資支持,做好信貸資金和專項債資金的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