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咨詢單位,每年配合建設單位提供前期咨詢成果和出具佐證、情況說明的材料給審計,這項工作并不少。
審計機關的職責之一: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近幾年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等資金額度呈上升趨勢,地方審計(含巡視、督查)均以這些項目為重點,且審核機制越來越嚴格、合法、規范。
因而引發我再次翻看審計署近兩年的報告,特別是針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的項目,有一些審計通報,那么日常咨詢過程中,理應以此為底線(以終為始的服務作為咨詢單位應為建設單位的風險考慮到位)。
以下為報告相關的引用數據:
2023年度
對擴投資相關舉措未有效落實問題。針對中央財政投資項目推進不力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現場督導項目建設情況、約談有關單位,暫緩下達進展過慢項目的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合計支持金額超出項目總投資的18個項目,正在收回超出總投資額的財政資金并調整至其他項目,通報批評有關地區。
中央財政投資項目推進不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721個項目因進展緩慢等閑置資金413.5億元,其中18個項目獲得的中央財政投資和專項債資金,竟超出項目總投資 2.71億元。
針對以上問題:謀劃項目階段,我們一般就建議有在建項目最好通過在建項目申報,以符合領域的在建項目優先;其次,已經真正解決了前期用地要素的項目,能通過環評的項目等等。每年中央預算內投資,下達的資金要求始當年度使用完畢,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應當年度能開工,具備發行的條件。
部分項目,既申報中央預算內資金又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想兩邊都拿到最高比例,而不顧總投資,那么申報材料應兼顧多頭資金來源,確保“多頭超總投資額申報資金”的情況不再出現。
針對專項債項目安排不科學問題。2部委從2024年第二批專項債項目開始,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審核把關,避免將不合規項目納入準備項目清單;財政部開展專項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核查,推動按規定用途使用或盤活閑置資金。
針對部分專項債項目未發揮政府投資帶動放大效應問題,2部委正在研究擴大專項債支持范圍的改革舉措,資金分配更多向項目準備充分、使用效益好的地區傾斜,增強對民營資本吸引力。
針對以上問題:從縣市一級,加強項目謀劃的真實可行性,地方不應以“項目數量論英雄”,且2025年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領域已經調整為“負面清單制”投資領域也很大程度上放大范圍。但無論領域如何調整,項目應在年度內,能夠實際具備開工條件,滿足發行需要的前提條件(完成招投標、簽署完畢合同、獲得施工許可證)具備資金到位就能夠開工和有實物工程量形成,確保資金能使用出去(支付率得到保證)。
“以終為始”,按照資金到位了就能使用這樣的思維指導項目謀劃,從客觀、真實角度,挖掘地方需求,確保資金真實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發揮作用。
2022年度
針對專項債券管理存在的問題,8個地區多渠道增加 76.51 億元專項債券項目的預期收入,提高收益與融資規模平衡度。2個地區調整專項債券支持項目的設計方案或結算模式,剔除之前違規包含的商業性內容,已整改5.06 億元;44 個地區追回或用財政資金置換被挪用的專項債券31.93億元,5個地區已支出閑置資金23.25億元。
20個地區通過虛報項目收入、低估成本等將項目“包裝”成收益與融資規模平衡,借此發行專項債券 198.21 億元。5 個地區將 50.03 億元違規投向景觀工程商業性項目等禁止類領域;47 個地區違規挪用157.98 億元;5個地區虛報33個專項債券項目支出進度,至2022年底有60.27億元結存未用。
針對以上問題:申請地方專項債券資金,是“融資思維”需要組合收益,但根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發行對象,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本質上其實就已經鎖定了項目的性質,收益不可能很好“這也是作為一名還算資深咨詢人的糾結點,其實在和會所(發行階段)溝通的過程中,也很多想的深的人,面臨同樣“困境””。銀行貸款最高比例基本也在80%左右,專項債申報額度,能做到這個程度,那么社會資本這些嗅覺敏銳的群體,怎么不會爭著搶著去投資呢。部分項目為了能夠爭取更多專項債資金,還是會想包裝一些收益的內容,以達到做高收益的目的;從另一個角度,把經營成本降到極低。
這一系列的操作,只是一個開始,后續面臨審計面臨還本付息(這也是審計會列出以上問題,暴露無垠)。
正常來說(個人對此類項目分析),申報的資金比例,按照實際能夠做的收益,申請總投資額50%及以下比較適合,再結合領域,考慮上級資金。其實很多專項債領域,早期是中央預算內投資領域引伸過來的,且建設內容、范圍,也有相似的要求。做這樣的資金組合是比較切合實際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