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元主體的責任審查不難發現,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許多問題是交織在一起的,地方政府、企業、農民以及非政府組織等單一主體的治理范式必然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失靈”。因此,作為一種學術策應,一個全新的學術詞語——“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被適時提出來。“多元共治”源于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由此,農村生態環境的“多元共治”模式可定義為:政府、企業、公眾及社會其他主體通過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采取分工合作協商等方式,將生態環境問題予以解決的全過程[17]95。即,除了政府以外,地方企業、農民、農村社區以及各類社會組織也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體,倡導政府應與其他“利益攸關方”合作共治,以化解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所引發的社會矛盾。該模式提出后,不少學者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有關部門的文件和法規也多次提及或強調。如,新《環境保護法》首次以“專章”4的形式明確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原則,并涉及九類生態環境治理主體;《“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要求“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十九大報告則提出,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而《行動方案》主張“引導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個人通過捐資捐物、結對幫扶等形式,支持農村人居環境設施建設和運行管護”??梢哉J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構建“多元共治”模式已是必然趨勢。
(一)地方政府應切實擔當“主導者”的責任
地方政府應轉變觀念,確立“綠色GDP”理念,在農村地區的招商引資中既要嚴把環評關,又要“多措并舉”。具體而言,第一,增加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支持與人力投入。鑒于生態環境治理的公共品性質,無論是環保設施建設,還是既有污染治理,都離不開政府的專項資金、人力及物力投入。雖然可以通過補貼和獎勵政策引導企業和個人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但他們的投入畢竟相對有限。第二,完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法律體系。受長期“重城市,輕農村”思維的影響,新《環境保護法》只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作了概括性的說明,缺乏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條款,亟待修訂和完善現有法律,同時出臺專門性法規。如:《農村環境保護法》《農業生產污染防治法》等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法律,以明確地方政府責任、地方企業義務以及個體農民權益等,從而“實現對農民環境權益的全方位保護”[19]。“有法可依”后,還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時,應嚴格追究有關企業或個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做好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督察與問責。在借鑒中央首輪環保督查經驗的基礎上,各地應推進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督查工作,并實現督查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另外,還需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目標納入各級干部的績效考核與評價體系中,根據考核結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那些因失責而導致農村生態環境損害的領導干部進行追責。第四,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通過特許經營、獎勵、補貼等形式,鼓勵企業或個人投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有關項目的推進。同時,對自行開展清潔生產的企業予以信貸、稅收等方面優惠,對其產品給予正面信用評價,而對那些生產排污的企業本著“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給予其產品負面評價,并依法征收高額的污染治理和環境修復費用。
(二)強化地方企業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
“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絕不是對立的,關鍵在人,關鍵在思路”[1]。地方企業的負責人應深入領會習近平總書記“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20]10話語中所蘊含的辯證法真諦,并及時轉變觀念,采取有效措施以推動企業的綠色生產與經營。為此。一要積極構建綠色企業文化。綠色企業文化是指企業信奉并付諸于實踐的,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以企業與自然、社會和諧為原則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和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21]。綠色企業文化要求地方企業擯棄老舊、落后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或對原有的生產工藝或設備進行升級和改造,并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工序,將自身生產與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構建綠色企業文化體系還需從員工層面著手,即定期開展綠色企業文化的宣傳與培訓,提升員工的環保素養和責任意識,進而自覺踐行綠色生產與經營理念。二要大力引進高水平的管理人員。高水平的管理人員大多會關注企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理念以及生產活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高水平管理人才更有可能在企業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將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引入綠色發展軌道,從而減少對農村生態環境的消極影響。三要主動公開環保信息。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在環保信息公開方面的責任與義務,打破了公眾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壁壘,為農民監督地方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提供了重要渠道。一旦主動公開環保信息,將自身生產與經營活動置于農民的監督之下,地方企業在有關環境敏感項目上馬之前,就會主動與利益攸關方(農民、村民自治組織,等)開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溝通、交流和協商,自覺承擔起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
(三)增強農民的主體意識
“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22]。農村生態環境狀況與農民的生存與發展質量密切相關,他們既是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直接受害者,也是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生力軍。無論是外來的人才,還是外來的資本,都不能取代農民的主體地位。雖然《方案》提出并堅持“村民主體、激發動力”的環境治理原則,但在長期環保實踐中,農民的主體意識普遍淡薄,一些人不僅不會主動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反而會不自覺地污染和破壞農村環境。因此,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增強農民的主體意識,主體意識增強是農民自覺保護和治理農村生態環境的前提。為此。迫切需要加強以下工作:一要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和素養。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宣傳與教育功能,多種渠道、多樣方式向農民普及環保知識,讓他們清楚地認識到農村生態環境的好壞與自身生活質量密切相關。同時,推廣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努力營造整個農村社區關心和支持生態環境治理的良好氛圍。另外,各類媒體、農村“兩委”組織應大力倡導綠色生產與生活方式,積極督促農民減少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二要使農民正確認識自身的主體地位。農民“生于斯、長于斯”,對當地農村的自然環境和社會情況十分了解,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時可以發揮“土著”優勢,而發揮優勢的前提是,要讓他們對自身主體地位和責任有一個清晰認識,并在農村生態振興中擁有更多獲得感和幸福感。三要引導農民自覺踐行綠色生產與生活理念。不僅要引導他們學習和掌握農業生產的新技術與新知識,也要幫助他們完成綠色農業的升級與改造,還要推動他們參與“廁所革命”等助力綠色生活的生態項目。另外,在鼓勵農民發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和休閑農業的同時,適時督促他們合理回收和利用農業生產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廢棄資源,以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四)提升非政府組織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能力
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開始關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但因獨立性不足、缺乏足夠的資源而沒能發揮應有作用,亟待采取相應措施。具體措施有四:一要拓寬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治理的資金來源渠道。在爭取財政支持的同時,非政府組織可嘗試尋求社會資本的支持,如向規模較大的企業爭取贊助、向公眾募集??畹?。另外,還可提高自主創收的能力。自主創收并不是說要違背非政府組織的“非盈利”特征,而是在社會捐贈文化缺失的情況下,在政府與公眾的雙重監督下,向污染企業提供專業的治理方案來獲取一定的咨詢報酬,以及通過所提供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附加值來獲得政府的專項撥款等途徑獲得收入。此外,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尋求國外環保非政府組織、基金會及個人的捐助。二要增強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通過彼此間的合作,使各自的生態環境治理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為相互間的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三要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加強與國外環保非政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國外許多非政府組織在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上有著豐富經驗,同它們進行合作與交流可以使我們少走或不走“彎路”。四要加強與地方環保部門的合作,建立農村生態環境的信息共享與聯合治理機制,使非政府組織不僅可以直接向環保部門反映當地農村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可能出現重大生態環境隱患的項目,一定程度上還能實現地方環保部門己所不能或無力施治的治理空白[23]。
(五)發揮農村社區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在場”優勢
社區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是國際上比較盛行的一種方法,主要是利用社區力量來克服環境破壞的負外部性,以實現環境的有效治理[24]。我國農村社區大多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源、眾多的社會組織以及豐富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經驗。充分發揮其“在場”優勢,不僅可以降低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成本,還能提高治理績效,并確保治理效果的持久性。為此。一要發揮社區自組織的獨特優勢。農村社區中的自組織,既有“準行政化”的村民自治組織,也有農民合作社、“紅白理事會”“老人協會”等民間組織。對村民自治組織來說,其權力已經包含了農村生態環境的自治權,可以通過完善“村規民約”、成立環保合作社等途徑,引導村民呵護田園、水源和家園。另外,村民自治組織的負責人大多了解本村生態環境實際情況,且能及時發現轄域內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一般會選擇最合理的方式進行保護和治理。農民合作社雖是為服務農業生產而組建的,但在引導農民發展綠色農業之余,還可以為他們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提供知識及技術幫助。其他的社區組織,如“紅白理事會”,骨干成員往往是社區中有威望、有能力的農民。如果這些社區組織均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的治理,必然會產生良好的示范效應。二要設立村級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在“村兩委”中設置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委員,讓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觸角延伸到每一個村組,使每個村組內的環保工作平時有人管、有人問,出現問題時有人負責和處理。2016年,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就開始了這方面嘗試,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三要發揮新鄉賢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榜樣作用。傳統文化中,鄉賢是鄉村社區中那些有德行、有才能、有聲望的賢者。“新鄉賢”傳承于而又區別于傳統鄉賢,是指“在新時代背景下,有資財、有知識、有道德、有情懷能影響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態并愿意為之做出貢獻的賢能人士”[25]。新鄉賢社會資源豐富,有著濃厚的鄉土情結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熟知家鄉的自然生態以及現實的環境問題,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可以使他們積極主動地在家鄉生態環境治理中“出錢出力”。有些新鄉賢為了保護和治理家鄉的生態環境甚至能不計個人得失,故會在群眾中產生巨大的示范和凝聚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