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意義】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通過分析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和做法, 以期為我國鄉村振興的戰略實施提供參考。
【方法/過程】運用文獻研究法和經驗總結法, 分析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產生的背景與發展歷程, 總結其經驗及對我國鄉村振興的啟示。
【結果/結論】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成功經驗有:以競賽主題引領發展目標、以法律法規提供操作保障、以通達的比賽制度調動各方參與、以專業的評審團保障競賽公平、以豐富的評審內容推動鄉村發展。借鑒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 結合我國鄉村建設的實際, 提出以競賽帶動鄉村振興戰略的五點建議, 即明晰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重視法律法規的建設、鼓勵動員各方廣泛參與、組織成立專業評審團、以評審內容帶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鄉村振興戰略”, 為近6億中國鄉村人口描繪了宏偉而美好的藍圖[1]。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 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2]。鄉村發展問題并不是我國獨有, 其他國家如德國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過鄉村發展滯后問題。當時德國在面臨鄉村人口外流、生態環境遭到破壞、鄉村文明流失、產業發展不當的情況下, 希望通過實施鄉村競賽計劃, 以競賽的方式調動農民建設鄉村的積極性, 這舉措成功增強了農民的主人翁意識, 激發了鄉村發展的內生動力, 強化了鄉村的自我改善動機, 使德國鄉村成功實現了傳統鄉村向現代化、生態化鄉村的轉變。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我國鄉村人口眾多, 農民投身建設的積極性被激發則更有利于鄉村振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審議時強調:“鄉村振興的主體是農民, 關鍵也是農民, 要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把廣大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轉化為鄉村振興的動力”。因此, 借鑒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成功經驗, 對激發農民鄉村振興的動力, 對促進我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可借鑒意義。
1 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背景
隨著德國工業化發展, 工商業崛起, 城市經濟繁榮, 城市就業機會增多, 大量的鄉村人口流入城市謀生, 城鄉之間發展的差異越來越大。人口外流漸漸導致鄉村失去發展的內生動力, 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減少, 農業生產值下降, 而鄉村其他產業并無發展, 進而導致農村衰落, 公共服務和生活水平較弱。由于二戰后東西部德國的政治環境不同, 東德的經濟生產方式落后于西德, 東西部地區鄉村發展不平衡[5]。隨著城鎮化的發展, 由于勞動力價格、土地價格、區位政策等因素影響, 工業化向鄉村擴散, 道路等基礎設施開始向鄉村建設。但是, 起初鄉村的發展缺乏合理規劃, 村民缺乏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傳統的村落文明與鄉村文化逐漸流失、鄉村建筑混亂。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 居民開始追求更宜居的生活環境, 便正視鄉村所出現的問題。社會團體如德國園藝協會和志愿協會等自發開展建設美麗鄉村的活動, 參與鄉村的保護規劃。德國政府逐步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 如《建筑法典》、《環境保護法》, 同時開展“我們的鄉村應更美麗”的活動。居民參與, 各方協助, 為鄉村競賽計劃的發展提供基礎。
2 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
2.1 以競賽主題引領發展目標
根據德國聯邦政府農業部的鄉村發展政策與鄉村發展方向, 德國鄉村競賽目標的設定經歷了兩個主題, 分別是“我們的鄉村應更美”、“我們的鄉村有未來”。二戰過后, 德國正處于重建的時期, 鄉村地區存在村落破敗凋零、基礎設施規劃不合理、交通混亂的情況[7,8]。德國農業部為引領美麗鄉村的建設, 為鼓勵村莊保持文化結構、社會結構、經濟結構和生態結構, 使村落建筑煥發生機、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創造更宜居的生活環境, 在1961年提出了全國性的鄉村競賽計劃。
1961—1998年, 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主題為“我們的鄉村應更美麗”, 計劃的實施實現了保護和重塑獨特的鄉村風貌, 推動了鄉村地區的環境優化[9]。在2001年的競賽主題中, 增加了“我們的鄉村有未來”的副標題, 融合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從2007年開始, 正式將主題更改為“我們的鄉村有未來”, 將可持續發展作為鄉村競賽計劃的理念。“我們的鄉村有未來”的提出, 體現了德國在實踐中考慮到了鄉村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 激勵人們擁有鄉村可持續發展的視野。在發展的過程中, 德國將生態保護價值、傳統文化價值和旅游價值提到了和經濟價值相等的高度, 將綠色環保融入鄉村的生活環境, 使鄉村具有吸引力, 保障未來發展。
2.2 以法律法規保障計劃運作
良好的法律法規體系為鄉村競賽計劃提供了操作的保障。德國出臺并多次修訂了有關鄉村建設的法律法規, 包括對鄉村發展提供基礎保障的《聯邦建筑法典》。鄉村競賽計劃的條款也是建筑法典的內容之一, 這從制度上保障了鄉村競賽計劃的可操作性。此外, 《國土規劃法》《林業法》《土地保護法》《景觀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為鄉村地區規劃、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持。德國農業部更是在1975年制定了鄉村競賽計劃, 鄉村競賽計劃成為制定鄉村發展政策的基礎。
德國形成的鄉村規劃體系比較完善, 各個層級的系統銜接得當。首先是由聯邦政府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 形成了全國性的引導。同時, 德國鄉村競賽計劃也由聯邦政府制定并負責統籌規劃。其次, 各州政府在聯邦政府的總體要求下, 制定州的相關法規。最后, 鄉村政府執行落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 并且, 鄉村政府也可以在不違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 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設計出符合本區域詳細的相關法規。另外, 村民也可以作為參與的主體, 通過投票、集會等形式參與鄉村競賽, 把建議和意見通過鄉村政府自下而上反饋。
2.3 以通達的比賽制度調動各方參與
德國鄉村競賽采取分級競賽制度, 分為三級, 分別是縣級———初賽、州級———復賽、聯邦級———決賽。縣級的初賽由鄉村自愿報名, 在縣級初賽中獲勝的鄉村才能晉級州級復賽, 在州級復賽中獲勝的鄉村才有晉級聯邦決賽的資格。同時, 為避免各地方政府用以量取勝的方法進行投機競爭, 政府對參賽鄉村的數目也有限制。州政府每增加200個參賽鄉村, 就增加1個能參加全國決賽的名額, 但最多只能有7個名額。而對于曾經獲獎的鄉村, 一旦有鄉村獲得金牌, 其要放棄未來兩次晉級聯邦決賽的機會, 而對于連續兩年進入聯邦決賽的鄉村, 其要放棄第二年晉級聯邦決賽的機會, 這為所有鄉村都有機會晉級提供了保障。對于獲獎村而言, 其將被授予獎牌和榮譽證書, 并在全國范圍里宣傳。
德國鄉村競賽的組織單位由主辦、承辦及協辦單位共同組成。其中, 聯邦政府部門為主辦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積極動員各州及地區政府, 號召各鄉村積極參與鄉村競賽;承辦單位為德國園藝協會, 其全程負責推動鄉村競賽的實際業務, 帶動并領導鄉村競賽的各項操作事宜;協辦單位由各種專業協會構成, 主要職責是為鄉村競賽提供地方人力支持、住宅設計咨詢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全方位的鄉村建設服務, 保障鄉村競賽順利進行。
2.4 以專業的評審團保障競賽公平
德國根據不同的功能和分工, 整合不同領域的專業人才組成評審團, 用專業視角全面多角度深入地對參賽鄉村進行評審。德國的鄉村競賽評審團由主席團和8個不同專業領域的分工小組組成。8個小組分別為:植被綠化、鄉村風貌、建筑觀賞性、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文化、創新發展、競賽策劃, 并按照評選時任務的大小給各小組分配評選人數。評審團的成員多是從專業技術協會、高校等組織挑選組成, 通過多元化、多角度和專業化的評審團來保障評審的公平公正。
2.5 以豐富的評審內容推動鄉村發展
德國鄉村競賽采取評審員到實地進行評審的方式, 評審大概要花費1個月的時間。鄉村競賽計劃評審內容的確定, 有利于評審工作的開展。德國聯邦政府制定鄉村競賽計劃的評審基準, 在聯邦政府的總體要求下, 各邦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本邦的評審項目。主要內容分為五大塊, 分別為發展創新、社會文化、建筑意象、綠化發展、鄉村景觀。發展創新占最大的比重, 為25%, 社會文化、建筑意象、綠化發展各占20%, 鄉村景觀占15%, 評審項目覆蓋鄉村發展的各方面, 能夠全面地評價鄉村發展的綜合情況。同時, 通過評審內容的激勵, 可以進一步明確鄉村發展的各個目標, 加強各鄉村的針對性, 做到有章可循, 有效地推動鄉村建設中發展理念、鄉村風貌的發展, 指引鄉村可持續發展。
3 德國鄉村競賽計劃對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啟示
鑒于德國鄉村競賽計劃取得的成就和經驗, 我國也可以采取鄉村競賽的方法來帶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我國在鄉村建設方面的透明度不足, 缺少相應的交流平臺, 如果建立鄉村競賽制度, 可通過競賽來推動鄉村的建設, 并通過這個平臺來增強鄉村之間的交流, 宣傳獲獎鄉村的優秀經驗和做法, 引起社會各界和政府的重視。
3.1 明晰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
我國各地農村差別很大, 貫徹黨中央的鄉村振興總目標, 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鄉村振興的具體目標。因此, 借鑒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 可以通過競賽計劃的主題確定鄉村振興的具體目標。競賽計劃的主題應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總體目標, 以及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三個目標任務的指導下進行設計。同時, 在這一總體要求的指導原則下, 鼓勵鄉鎮政府和鄉村居民參與到對鄉村振興戰略未來的構想及實際營造過程中, 并通過村民自主性提案等形式, 提高農民自發參與的意識, 從而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明確鄉村振興的具體目標。
3.2 重視法律法規的建設
法律法規是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穩步推進的基石。我國需要制定完善面向鄉村地區的法律法規體系, 如針對鄉村地區土地利用和整理、建筑景觀規劃、產業規劃、生態文明規劃等制定法律法規體系。隨著黨中央和國務院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 各省市地區可以制定相應的《鄉村振興管理辦法》, 為實現各地區鄉村振興“三步走”的戰略目標任務提供法律保障。而在鄉村競賽的過程當中, 一方面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總體要求和規劃, 各相應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根據中央精神, 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計劃實施細則;另一方面, 在最后的評選過程中, 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設定評分的比例標準, 如對于生態環境脆弱的鄉村可適當側重對生態宜居的考察, 提高生態宜居在評分時所占總體分值的比例, 對于有歷史文化的鄉村可適當側重對鄉風文明的考察, 提高鄉風文明在評分時所占總體分值的比例。
3.3 鼓勵動員各方廣泛參與
農民是鄉村振興的主體, 鄉村振興離不開農民的積極參與。因此, 可通過鄉村競賽制度增強農民鄉村振興意識, 促進農民積極參與和響應。為了鼓勵各方廣泛參與鄉村競賽計劃, 鄉村競賽可采取分級競賽。通過層層晉級的流程, 制定“縣級———初賽”、“省 (市) 級———復賽”、“國家級———決賽”三級競賽流程, 并依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 構建我國鄉村振興項目系統的選拔機制。鄉村競賽可3年舉辦1次, 各級地方根據鄉村的數量和規模確認每一級參賽鄉村的數目與獲獎鄉村數量。不強制所有鄉村參賽, 獲獎的鄉村在規定年限內不重復參賽, 使各個鄉村都有機會參與競賽, 為不同地區的不同鄉村振興項目搭建起相互交流與學習的平臺。同時, 借助鄉村競賽制度平臺, 對參賽的鄉村通過榮譽獎勵的方式予以表彰, 并宣傳獲獎的優秀鄉村, 介紹其成功的經驗, 廣泛號召各鄉村學習獲獎鄉村的優秀做法, 形成良性的鄉村建設循環, 從而推動我國鄉村振興的全面開展。
3.4 組織成立專業評審團
我國以往新農村建設存在著村民參與度不高等問題, 可以借鑒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 以評審團制度保障鄉村競賽計劃的公平公正。基于此, 鄉村競賽計劃需要組織可以保障公平的專業評審團。在評審團的成立過程中, 首先, 政府應起到一個統籌全局的作用, 為鄉村搭建起公平、公正的參與平臺, 各級部門要積極動員各地區鄉村參與競賽;其次, 整合不同專業領域的人才組成評審團, 多元化、多角度、獨立客觀地對參賽鄉村進行評審;再次, 構建鄉村社團、社區工作坊等方式, 為村民提供意見收集及傳達的交流平臺;最后, 引入專家提供技能培訓, 實現村民的自我教育, 提升其綜合素質, 增強其自主參與鄉村建設、項目評審的積極性。
3.5 以評審內容帶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村競賽的評審內容可以為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指導作用。為避免以往新農村建設中所出現大量無序建設、不符合鄉村實際需求的現象, 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 通過建立類似“發展構想與經濟創新、社會文化生活、建造構成與發展、綠色構成與發展、景觀中的鄉村”的評審項目內容, 從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及生活富裕等多個方面完善我國鄉村生產、生活及生態“三生合一”的建設路徑, 全方位指導鄉村振興。此外, 由于各地區鄉村建設特色不一樣, 在具體的評審項目內容中, 可依據相應情況調整項目內容及其所占比率, 使之符合鄉村自身的發展條件, 形成差異化的發展模式, 預防出現評審內容不切實際、一刀切的情況。(作者:陳俊峰 馮鑫 戴永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