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市場經濟加快了鄉村社會結構性轉型, 加強了村莊共同體再造和合法性資源更新, 當前進行本土性、融通性的底層治理設計, 有利于農民群體更多更好更公平地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所探索的黨群直議、干群直通、縣鄉直達、民生直辦的“四直為民”機制, 顯示了村莊內部認同性資源和外部效能性資源的治理作用及協同性合力, 既為國家治理的頂層設計提供寶貴的理論支撐, 也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有力的行動支持。隨著城鄉融合發展時代的到來, 為避免農民陷入城鄉二重性生活方式的困境, 村莊治理要契合治理多元化、系統化、本土化的需要, 發揮基層群眾自治權利, 激活村莊治理合法性資源, 進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的參與式、自主性治理, 以制度化方式明確各個治理主體的行為邊界以及協同模式, 提高協同治理的績效, 使新時代鄉村治理走向全面協同的新境界。
“村莊共同體”以村落社區地域性表征, 具有社會整合力、政治向心力、文化凝聚力的作用, 一直被賦予特殊的民族記憶和深厚的文化情感。因而曾經呼吁的“鄉土重建”抑或“美麗鄉村”所要達致的目標, 也即是以共同體孕育為基礎的村莊社區的可持續發展, 村莊治理設計在某種意義上等同于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中的底層治理設計。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表明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實踐探索的重要性。其出發點有二:一是“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二是“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 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 發揮社會組織作用, 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1(P]。貴州省鳳岡縣堅持國家頂層設計與基層治理創新相結合, 以“黨群直議制”為突破口, 成功探索了“黨群直議話民事、干群直通連民心、縣鄉直達惠民利、民生直辦解民憂”的“四直為民”工作方法, 既獨立成為一個體系, 又相互融合、相互聯系、互為手段, 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有效破解了長期以來國家治理體系中“底層設計”欠缺、基層治理活力不足的難題, 也使鄉村振興背景下的村莊共同體建設有了粘合劑和融通性。
一、村莊治理轉型:“四直為民”的時代要求
傳統鄉村社會治理實質上是以“村莊共同體”為核心的禮治秩序整飭, 這種傳統村莊共同體在市場經濟沖擊下加速解構, 而現代鄉村治理卻迫切需要建構“村莊共同體”, 落實“自治、法治、德治”的新要求。
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在19世紀末期提出了與“社會”相區分的“共同體” (Gemeinschaft) 概念, 并作了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和精神共同體的劃分, 認為“一切親密的、私密的、單純的共同生活, (我們這樣認為) 被理解為是在共同體里的生活”, 反映了對田園般社會形態的憧憬, 強調了人類基于傳統而形成的親密關系及對共同體的認同感、歸屬感。共同體理論多被用于村落組織或同質性較強的城市基層組織的研究。20世紀30年代, 以歐美社會的工業化和城市化為背景, 美國出現了城市研究的芝加哥學派, 將“共同體”譯為“社區” (Community) , 強調地域空間、組織制度體系在社區形成過程中的作用。中國傳統鄉村社會就是一個“村莊共同體”, 同時, 城市社會還有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于80年代逐漸走向消解的各種類型的“單位共同體”。共同體在學理上、現實生活中有其相應的實踐推動。人是國家和社會共同的主體, 也是國家認同和社會穩定的主體, 從家元共同體、族閾共同體, 再到合作共同體,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從未脫離過對共同體的依賴, [3]由血緣共同體孕育了地緣共同體的雛形, 對理想社會的一種思考與設計則建構起精神共同體。
改革開放及市場經濟促進了經濟重組和社會重構, 權力流向從中央到地方、由國家向社會有限下擴, 社會利益從中央集中逐漸向地方分流, 但強國家、弱社會, 強城市、弱鄉村的格局一時難以改變。鄉村社會的脆弱性、疏離性特征更為突出, 傳統村莊共同體似乎僅剩下村落的外殼, 因而“鄉愁”的呼喚越來越強烈, 那些生活在村莊共同體之中的成員, 尤其需要多了解和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 發揮在村莊治理中的主體性作用。社會治理設計向下, 是“四直為民”治理探索的時代要求和理論動因, 它以村莊百姓福祉為價值目標, 充分調動村莊最廣泛的積極性因素, 是一場鄉村振興背景下的村莊共同體的型塑行動。
(一) 主體協同性:村莊治理的多元化
在傳統管理型模式下, 村支兩委的權力被強化, 忽視了社會組織、村民個體、經濟組織等力量的生長, 村莊治理的主體、方法及手段較為單一?,F代村莊治理是一個規范化、系統化、有機化的過程, 通過組織、協調和協同, 對各種資源進行識別與選擇、吸收與配置、激活與融合, 使其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價值性, 形成社會建設與社會治理的合力。鳳岡縣把事關本村 (社區) 本組 (小區) 經濟社會發展、公共事務和民生事務的協商、決定、執行等權利, 統統交由黨員、群眾進行直議, 形成了“黨內議事體系” (黨員→黨小組→組級黨支部→村黨總支→村黨員代表大會) 和“村民議事體系” (村民→組議事會→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大會) 兩大體系, 其核心是保證主體之間的治理協同, 充分保障參與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 使得黨內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得到豐富, 民眾的話語權利得到拓展, 構建起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的工作體系。主體間的協同, 要求從行政強制向協商合作轉變, 改善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方式, 保障基層黨組織的主張與黨員群眾意愿的高度統一。
(二) 客體公共性:村莊治理的系統化
增進共同利益是治理協同的最終目的, 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治理主體利益的多樣性, 但社會資源的稀缺性導致不同治理主體之間利益沖突頻發, 因而需要政府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機制來增進社會共同利益, 防止公共利益被一些群體侵蝕或獨占。在當前農村地區, 有的權力主體私吞、瓜分、截留國家支農惠農資金, 有的利用自身優勢強迫并犧牲其他主體的利益來滿足私利, 有的社會組織以合作之名而求私利之實。“四直為民”工作法, 是全方位、多層次、多手段的, 體現了宏觀、中觀和微觀治理的統一。在宏觀層面立足于村莊共同體的發展穩定, 促進黨的惠民利民政策的直接落實;在中觀層面確定影響和制約村莊共同體的事項, 圍繞“發展、法律、道德、風氣、和諧”的核心主題, 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實效性、快捷性, 保證議事不虛浮、不空泛、不偏向;在微觀層面主要解決黨員、群眾所需、所思、所盼的具體訴求問題, 通過“平臺、信息、聯系、聲音、情感”的直通, 保證服務需求不缺失、不缺位、不斷檔。正因治理體系系統、多元, 形成治理主體間互為補充、相互制約的新型分工體系, 進行廣泛“提”、準確“評”、嚴格“審”、共同“決”, 因而提高了基層民主議事過程的嚴密性和嚴肅性, 增強了黨員、群眾的民主意識。也是提升人們對村莊共同體的安全感、幸福感與獲得感的前提。
(三) 介體綜合性:村莊治理的本土化
從文化維度考察鄉村社會治理, 雖然一些地方“人治”“習慣法”的特色高位尚存, 有的還殘存著家族政治、宗法政治的色彩, 但矛盾糾紛解決模式正走向多樣化、功利化和實用化, 傳統的情理機制正轉型為工具性謀利手段, 意識形態話語和具體行動策略存在實踐性背離, 協同治理需要發揮法治的根本保障作用和德治的長期浸潤作用, 推進村莊社區治理的本土化。依托鄉村開發具有開放性、實效性的治理資源, 發揮民風民俗、村規民約的作用, 運行依然有效的熟人社會的法則。如A村集資修建一條致富路, 大多數村民均同意和支持, 村民李某有錢卻不投入, 收購季節, 群眾用土辦法不讓李某的農產品“過馬路”, 促使他認識到自身的私心和短視;B鎮運用本土流傳的“孝母”故事, 弘揚“孝道”精神, 修建了“百善廣場”, 塑“孝母”石碑像, 刻孝詞, 開展孝文化活動, 傳達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感染了不孝之人;C村創新“三資”轉換的農村金融新思路, 注重運用生活事例考察, 嚴格評定信用, 讓“死資源”變成了“活資本”;通過信息、法治、文化下鄉, 借鑒傳統村規民約, 有效遏制濫辦酒席等陋習問題。村規民約作為鄉村的非正式制度, 內存懲戒監督、價值導向及傳遞內化[4]三大作用機制, 起著規范村民的行為、調節鄉村社會矛盾、穩定鄉村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
二、村莊治理架構:“四直為民”的合法性支持
“合法性”的概念, 在政治學、社會學研究中被廣泛使用, 有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會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之分。合法性是一個可創造、可動員的重要資源, 是一個持續不斷的建構過程。在基層層面除了“合法性”之外, 還要考量“合理性”, 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中尋找村莊治理協同路徑。由于經濟生產方式變革以及村支兩委從主要生產、組織和管理領域的退出, 農業企業代替了以家戶為主進行的農業生產, 農業技術工人和農業體力工人興起, 農業商品迅猛發展, 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社會基礎和政治經濟結構。基于鄉土社會建構的初級群體關系, 讓位于基于契約關系而建構起來的市場關系, 村落自治逐漸轉變為政府購買工作崗位的“他治”, 尤其在流轉了土地的村莊, 出現農業企業化、農民職業化和居民養老化的“新三農”問題。這種結構性困境導致村莊治理資源的嚴重流失。鳳岡縣的“黨群直議制”, 抓住村莊治理的合法性資源這個關鍵問題, 從主體、機制、價值、目標等方面作了實踐探索, 是破解當前村莊治理結構性困境的一種資源增量策略。
(一) 主體建構:從一核為主到多元互補
在村莊治理“一核多元”架構中, 黨組織是“一核”, 其他組織則是“多元”, 當“一核”的權力被無限放大, “多元”就形不成力量。從“管理”到“治理”, 都離不開主體性作用。當前, 存在鄉鎮黨委政府“行政化”治理傾向, 村支兩委的職能和權威弱化、虛化、邊緣化, 自治型的合作組織沒有充分發育, 尤其是面臨農民生活個體化、社會組織碎片化、人口流動超常規化、村落共同體空心化、社會過疏化等復雜的困境, 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無以彰顯, 曾經實施的如“合村并組”遺留問題不少, 干部工作量與群眾所享受服務量不成正比, 服務的“盲區”可能變成矛盾的“產區”。必須保障農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平等受益的權利, 將提升農民素質和精神風貌、增加農民發展機會和促進農民致富有機結合起來, 致力于促進農民全面發展。[5](P.95)“黨群直議制”回歸到村莊治理“一核多元”的基本組織架構上來, 突出“一核”的核心作用, 注意“多元”主體的培育, 吸納鄉村精英或鄉賢等新力量, 將有魄力、有威信、有品德的黨員、群眾代表組織起來, 共同商議、共同研究、集體決策, 實現多元主體的互補, 從而解決了基層權力末梢的問題。
(二) 機制互動:從替民作主轉向由民作主
農村綜合改革促使各種利益關系調整、重組、碰撞, 縱向上行政科層關系萎縮, 橫向上鄉土社會結構性斷裂, 基層組織逐步喪失對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的統籌分配權, 加上自身統籌引領發展的能力有限, “替民作主”不再具有資源和市場, 萎縮為一些基本的協調、管理職責, 這與群眾的期盼和要求相距甚遠。城鎮化、市場化、信息化打開了現代鄉村治理的閥門, 賦予了農民合法追逐利益的最大自由權利, 他們對民主政治比以前更關心, 渴望通過一定的政治模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平等就無所謂協同和合作。在鄉村社會, 農民的生活技能、社會經驗、價值觀念、個性心理等發生質的飛躍, 其傳統性、依賴性在減少, 現代性、自主性在增加, 但鄉村相對城市畢竟落后, 村莊治理面臨“管理”失效而“自治”無力的機制運行窘況, 由是, 建立在權利、獨立、民主、平等意識基礎上的“參與式”治理模式, 成為一種較契合鄉村實際的治理選擇。在“由民作主”的機制作用下, 農村公共服務成為各個主體及各個要素的合作、協調與同步運動, 國家的單方供給讓位于社會的協同治理。鳳岡縣也存在基層黨政大包大攬、過多干涉微觀經濟和村民自治事務的問題, 在鄉鎮七站八所撤并乃至上劃后群眾辦事成本增加, 鑒于“替民作主”資源的稀少和流失, 轉而培育“由民作主”的資源, “直議”使黨員、群眾由被動作主變成自覺作主, 村莊治理由外力拉動轉向內力引動, 鄉村社會由管理走向治理, 開始善治的進程。
(三) 價值統攝:權益具象與話語賦權的契合
在當下鄉村, 以儒家倫理為代表的鄉村文化傳統與鄉村新生代所代表的現代文明之間存在沖突, 價值主體的多元化導致價值觀念的多元化,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流地位受到沖擊, 更由于不同群體之間精神信仰、風俗習慣、利益構成等的差異, 精神和情感融合成為治理難題, 消除不和諧因素, 是村莊治理中價值整合協同的終極目標。隨著改革的縱深推進, 鄉村民生事業進一步落實落細, 惠民利民政策紅利趨于具象化, 比如精準扶貧資金精準到帳, 低保資金、糧食直補等實行“一卡通”, 權益具象化所帶來的政策效應, 凸顯了社會的公開、公正和公平。群眾共享性利益訴求得到基本滿足, 但權利卻并不見得同步增長, 相反, 在權益利益化、物質化的某些標配下, 其政治、文化、法律等權益可能被掩蓋, 話語權被弱化, 鄉鎮服務群眾的職能也受到削弱。“黨群直議”是一場基層話語賦權的革命, 具有價值統攝的重要意義。它經歷了三個階段:2009年的改革試驗催生議事會, 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建立組民主議事會;2012年由議事會催生黨群直議, 以黨員和群眾直接提議、評議, 并全程參與審議、決議本組村民重大事務;2014年由黨群直議催生“四直為民”, 建立“雙向四議三公開”機制, 將議事過程→決議結果→執行效果及時向黨員群眾公開, 切實保障黨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著力解決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無果的頑疾。
(四) 目標聚合:個性化需求與共享性利益的和諧
新時代農民對高端化、多樣化、便捷化生活的需求增長, 積極投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 但個性化需求與共享性利益之間存在矛盾, 這是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反映。振興鄉村背景之下, 作為待建之中的新村莊共同體的成員, 他們渴望富美新生活, 期盼共享發展成果, 有的離土不離鄉, 有的建新不拆舊, 即使那些異地扶貧搬遷者仍心有所念, 難以割舍“村莊情結”。共享性利益在村莊社區如何體現, 需要大力探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是我國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堅持和完善這三大要素, 實現三者的有機統一, 對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具有決定性意義。新型的村莊治理是一條法治化、民主化、市場化之路, 應統籌兼顧國家、市場與社會的關系, 綜合運用經濟、行政、道德和法律等手段, 努力使個性化需求與共享性利益的關系趨于和諧。“四直為民”從村莊共同性難題進行突破, 又契合群眾的個性化需求, 破解了當前工農、城鄉關系下的利益部門化、矛盾基層化、責任懸浮化的治理困境, 實現由單向被動向雙向主動、由傳統方式向現代技術、由單一服務向全方位服務的目標轉變。
三、村莊治理融通:“四直為民”的運作邏輯
鄉村經過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的洗禮, 人口大量向農村以外流動, 居民生活時空需要在城市與鄉村之間進行分割, 二重性生活方式越來越普遍。同時, 鄉村社會矛盾呈現上升趨勢, 移民上訪、土地維權、環境抗爭等問題增多。這些狀況反映了一定的城鄉關系、工農關系、干群關系, 體現著行政關系的靈活度, 成為民生狀況的“晴雨表”。在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差別與緊張關系呈現緩和趨勢的同時, 村莊共同體越來越受到共同體外部因素的影響, 自身的組織系統、內生動能及內在秩序也在悄然發生變化, 蘊含著共享、互惠與共識的原則。“四直為民”立足于鄉村整體及農民個性發展需求, 保持著治理融通的強大基因, 形成傳統與現代相結合的內生動力機制。
(一) 黨群直議:自治自主的權利設計
村莊治理不是客觀本有、自然習得的, 需要不斷地進行建構, 尤其要依善治理念將黨的主張、國家政策和法律交給群眾, 從實際出發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模式。“四直為民”凝聚了基層的大量心血和實踐智慧, 是群眾自治權利意識的覺醒和釋放。“黨群直議”涉及發展權 (基礎設施、扶貧開發、村莊整治、土地流轉、資源利用等) 、法治權 (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建設法治社會等) 、道德權 (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 、監督權 (農村文化建設、移風易俗、文明新風、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等) 、社會權 (農村低保、養老救助、危房改造、鄰里關系、環境保護、治安防控等) 諸方面。黨員和群眾直接參與本村本組重大事務的提、評、審、決并全程監督, 囊括了鄉土生產、生活、生態的各個方面, 它所賦予農民的權利不是單一的而是綜合的、不是設定的而是自主的、不是短期的而是長遠的, 真正具有村莊共同體的發展特征, 反映了新時代農民的美好生活愿景, 形成了人心思上、人心思干的良好風氣, 營造了健康向上、安定有序的鄉土環境。
(二) 干群直通:開放通聯的支持平臺
由于鄉村公共生活空間狹小, 人際關系復雜化, 尤其是城鎮化加速農民市民化趨勢, 村莊或只是一個居住空間, 或變成一個鄉愁的象征, 農村社會被城市社區化, 日益趨向陌生人社會。另一方面, 由于鄉村與城市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密切, 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村莊共同體的打造, 農民的生產方式、價值理念及行為方式發生潛移默化的改變, 為村民自治制度的優化與完善創造了重要條件, 也讓困擾農村的“交通基本靠走、通訊基本靠吼、取暖基本靠抖、治安基本靠狗”的狀況成為歷史。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密切了城鄉、工農之間的聯系, 在“干群直通”工程中, 具長期性的是平臺直通, 率先將群眾工作機構從縣、鄉、村延伸到村民組, 群眾說話、辦事有地方, 難事有人幫、問題有人管;信息直通中, 探索建立了單位協辦、集中會商、矛盾糾紛調處備案等制度, 使信訪工作實現了根本轉變;聯系直通實現了干部與群眾直接對話、直接溝通;聲音直通實現黨的聲音進萬家, 群眾呼聲直通上級領導和組織;情感直通有效解決了干部與群眾溝通不暢、感情淡漠等問題, 鄉村社會走向一個網絡型社會。
(三) 縣鄉直達:利益共享的服務機制
“四直為民”又是一場輸送、派送改革福利的大行動。“縣鄉直達”歸結起來就是簡政放權、資源下沉, 推進“政策、項目、技術、監管、人才”直達, 有效阻隔了部門利益化, 實現“費隨事走, 人隨事轉”, 破解了部門和鄉鎮在服務發展、服務群眾上的權責“兩張皮”問題。直達既有基礎設施和產業扶持, 也有民生資金管理及證照辦理等事項;涉及到招投標、組織實施、質量監管、驗收付款等事項;涉及到學習教育服務平臺及網絡學習組織;涉及到把鄉鎮站所或村組作為工程質量監管主體, 組織當地群眾共同監督在建項目問題;涉及到人才與項目的“點對點”服務問題。其價值取向繼承了傳統整體性的集體主義, 起到了整合各種資源、聚合各種資本的重要作用。
(四) 民生直辦:紓緩民怨的表達通道
村莊治理是化解基層矛盾的重要基礎。如果說“干群直通”解決了干群情感相連的問題, “民生直辦”則體現了馬上就辦、辦就辦好的作風, 構建了紓緩民怨的綠色通道。如對入學難、看病難、養老難的“三難”問題, 進行重點幫扶;建立“民情快遞”通道, 按類別、按職責、按權限納入精細的流程管理, 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難事不出鎮、疑難雜癥不出縣、矛盾不上交”。在民盼直辦中, 主要推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現代文明由城鎮轉向農村, 通過人才、資金、技術三下鄉, 構建起城鄉互動、融合發展的新機制。在民急直辦中, 對農村基礎設施現狀進行排查, 按照“一事一策”原則, 深入推進各項工作。還建立了民意直辦的整改和考核問責機制。
四、村莊治理協同:“四直為民”的善治趨向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 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經過改革開放40年來的發展, 鄉村社會的基本問題, 從物質生活匱乏下的生存性、保障性、溫飽性的問題, 演變為逐步創造美好生活中的發展性、平等性、共享性的問題, 這也更加凸顯了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十九大報告指出, “有事好商量, 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 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加強政治協商民主制度建設, 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 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鳳岡縣所探索的“四直為民”工作法, 對于村莊共同體的建構推動是二重的:“黨群直議”和“干群直通”建構了村莊治理的內部認同性資源, “縣鄉直達”和“民生直辦”建構了村莊治理的外部效能性資源。這個底層治理設計, 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村莊治理融通, 揭示了鄉村振興中村莊治理協同機制建設要求。社會治理協同機制構建, 包括政府主導、責任分擔、合作動力、運行保障、平等協商、集體行動、利益平衡、信息共享、監督評估等方面。“四直為民”從方法論上破解了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和服務群眾的問題, 但惠民利民之事決非方法所能簡化, 對于日益式微的村莊共同體更不能畫餅充饑, 治理協同機制將使村莊治理走向善治。
(一) 參與式治理的制度保障
村莊治理是一種基于自治權利的參與式治理, 必須適應治理主體協同性、客體公共性、介體綜合性的發展趨勢。鳳岡縣以黨群直議為突破口進行了“四直為民”的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 重視成果的有效運用, 形成了一些政策性方案, 進一步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在脫貧攻堅的強力推動下, 農村全面小康指日可待, 鄉村振興戰略即將展開實施, 農村居民開始關注自身生活質量的提高, 關注公平正義實現度, 尤其共享性訴求增多, 注意運用法治保護自身權益。但同時, 也受到一些不良情緒的困擾和牽引, 對村莊共同體缺乏內在認同和重建激情。從理論上分析, “制度是關于博弈如何進行的共有信念的一個自我維系系統”[6 (P.102) , 表現為一種制約規則, 或者是對慣例的規范化、正式化, 需要認同及執行。如果僅僅依賴政府的支持性力量而缺少鄉村內生性力量和市場力量的參與, 鄉村發展必然大受其限, 底層設計雖然可針對不完善之處隨時修訂, 但存在缺乏回旋余地的風險, 貧困群眾更經不起折騰, 要避免直議疲勞或直議寬泛的消極現象出現, 同時民主政治一定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階段相適應, 超越發展階段性特征, 將會有悖民主的初衷。因此, 要從社會結構層面考慮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利益是否被納入制度安排之內, 是否能努力實踐公平正義、懲惡揚善, 是否能做到公正透明、機會均等、平等參與, 最重要的是大多數人對這個制度安排的獲得感、滿意度如何, 這既是村莊共同體重建的一種主觀感受, 又是對鄉村振興戰略的一種未來預期。
(二) 鄉土性權力的生產與激活
鄉土最怕受到來自體制內的支配性權力的侵害, 底層群體在合法利益受損時采取極端的自我救濟行為, 以抵制或反抗支配性的權力, 從而塑造了反支配的權力。從權力的來源及構成看, 它“所對應的人類能力不僅僅是行動的能力, 而且是共同行動的能力。權力絕對不是屬于某個個人的所有物;它屬于某個群體并且只有在這個群體聚集在一起的情形下才能維持其存在。”[7]因此, 在早期鄉村生活圖景中, 農民通過自身的組織與動員能力反支配權力, 通過非對抗性抵制與合作的方式反對不公正的剝奪, 守護鄉土資源和精神家園, 以爭取可持續性的保障。鄉村治理的社會資本主要有宗族資源、民族資源、民間權威人士等, 這些特殊資源具有參與社會教化、增強凝聚力等優勢, 但也有挑戰基層政府權威、分裂社會的負面性。黨群直議制的建構, 可以說是對支配性權力的減縮, 對反支配性權力的有限消弭, 這兩種權力可能此消彼長。“四直為民”體現了黨與人民一同想、共同干的執政新理念, 在鄉土社會既定的結構、場域和情境中, 需要進行經濟、社會、文化與符號方面的資源的生產或激活, 只有從本地群眾利益出發, 符合本地文化傳統和規則的治理設計, 才具有融通性和持久性。如“四列一培訓”機制中, 把議事會中的優秀黨員列入組級黨支部委員、把符合條件的議事會骨干成員列為黨員發展對象、村民代表列席黨員大會、議事會成員列席組級黨支部委員會, 對組議事會成員和村民代表進行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培訓, 突出基層組織、黨員、群眾的職責主體和作用主體, 這也激發了村莊治理的積極性因素, 實現治理方案最優化和功能最大化。
(三) 無邊界矛盾的錯位紓解
間接與直接、在場與不在場、虛擬與現實的對應, 也成為基層矛盾的新表現形式, 可謂當下無邊界社會矛盾沖突的客觀反映之一。在利益關系的重構和調整中, “社會矛盾激化了人的邊界意識, 強化了人的能動性和受動性, 在沖突與妥協中不斷調適和規定新的邊界內容”[8], 無論傳統性的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及精神共同體, 或是現代性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生態共同體, 矛盾并非線形反映, 可能在交織、膠著中井噴式呈現, 基層矛盾生態不容樂觀, 在強調“平等參與”“伙伴關系”“多中心”的同時, 不要模糊了各行為主體的責任和界限。因此, 既衡量治理實踐的合法性, 也要衡量治理實踐的合理性, 從內部對治理權力的實施進行限制。根據生態位理論, 在生態系統和群落中, 每個生物物種因生存競爭而擁有其適應性時空位置, 但在資源短缺的情況下, 同一生態位的物種之間必然出現優勝劣汰的種間競爭, 此時弱勢一方如果能夠主動地調適生態位, 其生存發展空間或許頓開。鄉村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簡括為村莊治理, 也就是新形勢下的社區 (鄉鎮及村也是一個大社區) 治理, 社區矛盾既有共同性的根本利益矛盾, 也有普遍性的具體利益矛盾, 隨著個體權利意識的覺醒, 人們的行為取向逐漸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 但鄉村利益糾紛形式多樣、主體復雜、維權多元, 采取傳統的制度性遲鈍或選擇性的壓服解決均難以奏效, 可尋求錯位紓解, 即將基層矛盾沖突關系分為直接利益關系人與非直接利益關系人兩種, 直接利益矛盾可通過直議直辦解決, 非直接利益矛盾則通過直通、直達解決, 其治理效果是不可估量的。
(四) 多元化主體的合作共治
傳統鄉村共治的基本框架是族權、紳權和政權, 它與傳統以家庭為核心的儒家倫理人格深度契合。新中國成立, 人民當家做主人, 確立了一元化的治理體制, 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 鄉村出現了管理真空, 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使村民自治逐步落實, 形成了多元權威并立的鄉村治理格局。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深刻改變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在民權得到大幅彰顯的同時, 村支兩委選舉成為基層民主政治的重頭戲, 利益各方利用村域權威總量的制度平臺進行合法性競爭。但傳統共同體解體后遺留下來的公共空間, 并沒有被有效地建立起來, 從現實的困境中想象共同體, 或人為地制造共同體, 權威型人格就這樣誕生了, 這是傳統中國社會心理最深層的底蘊, 它尤其在計劃經濟時代的單位制及全能型政府下得以強化。對權威的認同、服從與依賴, 是社會秩序穩定的保障, 這種傳統村治格局因現代民主制度嵌入而逐漸改變, 村民自治從權威性向代表性轉型, 由于社會和市場的組織發育不良, 必然出現部分權威真空和治理性危機。不能一味地強調國家權力的無限制、無區別的輸入, 要注意利用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建構鄉村社會內生性主體, 利用并適應正式制度所提供的法律、政策等資源, 建構合法性基礎。比如, 公共權威的缺失成為形塑村治實踐形態的新變量, 傳統村規民約的治理作用遞升, 要正視鄉村社會經濟和倫理關系嬗變的現實, 創設社會氛圍和制度環境, 建立一種適應鄉村生活需要的道德風險防范和代價補償機制。[9]在借鑒“四直為民”方法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進程中, 要注重農民主體性培育, 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三大部門的優勢, 形成合作共治的關系。
(五) 文化安全的動態監測
改革進一步釋放了社會群體與獨立個體的活力, 市場化的改革使身份群體從舊有的體制束縛內脫離出來, 這也給予了廣大農民群眾以地位和權利, 鄉村發展需要包括農民在內的“許多人協作, 許多力量融合為一個總的力量”[10](P.469), 這種新的力量形成一種協同力。城鄉融合發展下的當代農民正走向職業化、市民化, 但他們在傳統與現代、固守與創造中無比糾結, 比如農村內的產業工人或進城的農民工都處于臨工化的狀態, 有業可從和獲取較理想的收入是農民工討薪行動的首選, 目前權益救濟的制度性通道擁擠且潛在成本不低, 非正式鄉土關系網絡的聚變性力量不可低估, [11]滋生一些社會問題。部分村莊因空心化嚴重逐漸成為“孤島”, 這也是鄉土的“文化孤島”, 既非村民所愿也非鄉村振興的未來, 因而村莊治理又是一場涉及文化安全的治理?;鶎尤罕姷膭撛炝φQ生了底層設計, 頂層設計往往是基層群眾創造力的理論提升。黨群關系是黨建構執政合法性的必要來源, “四直為民”的底色就是群眾工作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的創新, 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實踐創新。實踐證明, 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 沒有鄉村文化的繁榮興盛, 就沒有鄉村振興的美好未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變, 改革進入深水區和啃硬骨頭階段, 鄉村社會的非和諧問題不斷涌現, 同時鄉村面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融合發展的新課題, 群眾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也需要一個大提升。必須強化黨員干部的民本意識, 增強群眾的民主參與意識, 關注民眾的日常生活, 注意文化安全問題, 在釋放改革紅利和政治活力中, 必須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 加強鄉土文化治理,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激勵人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 構建新的村莊共同體。
五、結語
回到本文“共同體”的切入點來, 盡管時代氣象萬千, 社會仍客觀存在村莊、單位、群體、民族等各種形式的共同體, 表征著不同的認同感、價值感、歸屬感和責任感, 村莊共同體傳承著整體至上、共存共榮、天下大同、向善向上的價值取向和精神力量, 也寄寓著新時代農民的向往和追求。國家治理需要提振共同體理念及其價值, 基層治理同樣要建構和強化村莊共同體, 滋養鄉村振興的倫理之根。改革開放以后, 鄉村威權型人格的衰微、自治型人格的微小、認同感的弱化, 導致了村社“共同體”向“空心化”狀態的衍變, 完全可通過“村社共同體”的重塑和“城鄉共同體”的建構, 來消弭“村社空心化”[12]的多重困境。“四直為民”法是西部民族地區基層協同治理的一個創新探索, 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生命力在于本土性的民主設計, 以融通和協同的方式建構共同體, 實現了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的有機結合, 村莊治理因而有效。在協同治理下, 政府一方面要樹立多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理念, 綜合運用行政管理、法治手段、道德約束、市場機制以及社會政策等方式和手段, 同時積極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溝通渠道和參與平臺。鄉村振興完全有必要從村莊共同體建構切入, 發揮基層群眾自治權利, 激活村莊治理資源, 進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的參與式、自主性治理, 這對于提高鄉村治理水平、防范鄉村社會風險, 實有百益而無一害。
鄉村振興需要各個要素、各個方面的相互協調、合作與同步運動, 從“四直為民”探索來考察鄉村社會協同治理, 其成效必定“會從很多個別事實中———像圖畫拼板玩具那樣———得出一個嶄新的圖景來。”文化共識可以修復鄉村生活共同體的文化斷裂, 促進價值日益分化與多元化的鄉村社會達成新的共識, 進而形成村莊治理融通, 人們對新的村莊共同體寄予了更多期待。從基層治理來說, “四直為民”法是一種群眾路線工作法, 與毛澤東曾經指示學習推廣、習近平指示堅持發展的“楓橋經驗”, 有著內在的一致。在新時代的基層社會治理中, 弘揚協同治理的思維模式, 以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對行為邊界、協同模式進行明晰, 必將進一步使鄉村治理走向全面協同的新境界。(作者:冉光仙 徐興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