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交通運輸部公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合法地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的主體資格、網約車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條件、網約車經營行為規范和約束機制等內容,文件的出臺對網約車行業形成了較大的沖擊和影響。

《暫行辦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從事網約車的車輛和駕駛員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必備條件
1、一個資格: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三大能力:業務能力、收支能力、服務能力。
(1)業務能力——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2)收支能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3)服務能力——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二、五大申請材料
1、對企業主體
(1)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5)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對于業務能力
(1)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2)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
(3)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
(4)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5)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
3、對于收支能力
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4、對于服務能力
(1)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2)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5、其他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從事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
1、對于車輛需符合: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2、對于駕駛員需符合: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2)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審核
1、審核期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經批準后可延長10日。
2、審批單位
資格審批及材料審核單位包括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及由公司注冊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相應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暫行辦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還提出了一系列的具體要求和約束機制,不僅保障了乘客合法權益,也保障了駕駛員合法權益,對市場上供需兩方均提供了權益保障。網約車的合法化是互聯網+在出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也是共享經濟在我國的進一步深入。隨著互聯網出行服務的創新,激烈的競爭讓該行業亟待受到約束和指導。《暫行辦法》出臺對市場無疑起到了一定規范作用,但是文件在政府、企業、市場三方的協作關系還尚待進一步的思考和改進,如何使得三方主體走向更加成熟、合理的道路還有待進一步考驗實踐。